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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岸区会计培训学校分享了房地产关联企业借款的涉税分析

来源:武汉江岸区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5/24 17:04:31

  武汉江岸区会计培训学校小编分享了房地产关联企业借款的涉税分析

  (一)增值税

  营业税时代,依据财税字[2000]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按照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所得税

  所得税对于集团化融资的实际影响主要来自于资本弱化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同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统借统还的实操要点

  (一)集团化政策的定义

  集团化企业根据工商总局98年《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①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②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③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明显特征集团企业应该具有《企业集团登记证》:

  很多情况下,多数财务或投融资人员将公司及其多个全资子公司合称为集团,在实操中由于大家对于集团公司认知的参差不齐,在能够承担坏结果,即认缴相关税费的前提下,不妨与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在计算相关成本与资金占用的比较下,决定是否按照此标准执行纳税。

  以上是武汉仁和会计江岸校区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房地产关联企业借款的涉税分析,想了解更多会计方面的资讯,请关注:武汉江岸区会计培训班:http://4447.peixun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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